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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6-8-24 9:04:51 来源:四川省消委会

一、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法定职能,充分发挥律师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决定成立“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律师顾问团律师由四川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提名推荐,省消委会审定。律师顾问团为省消委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并受省消委会委托或指派,向消费者义务提供法律服务。

二、律师顾问团律师须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的工作热情。

三、律师顾问团的主要工作任务:

1.开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及实务的理论研究;对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投诉解决率和支持诉讼效率等维权方式进行研究和探索;组织对消费领域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讨论成果可编辑整理后发表或作为业务指导意见下发。

2.根据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需要,召集律师顾问团会议,对重大事件做出及时反应,并根据省消委会授权,以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名义统一公布。

3.根据省消委会工作安排,律师顾问团成员定期到省消委会投诉部轮流值班,或接受省消委会的临时指派,负责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代理诉讼;必要时参与受理典型投诉案件并进行调查调解;参与省消委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的对话;参与省消委会向经营者进行的法律宣传和培训;对省消委会履行法定职能的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等。

四、根据省消委会授权,由律师顾问团指定律师在省消委会315网站或在其他媒体上就消费者提出的疑难问题发表口径一致的律师意见。

五、在需要和必要的时候,律师顾问团律师通过相应的工作程序,可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六、参加并处理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律师顾问团指定律师在为省消委会工作中,如与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以避免矛盾。

八、省消委会为律师顾问团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被指定律师根据省消委会授权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使用“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的称谓。

九、未经省消委会许可,律师顾问团律师不得以“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律师”的名义,开展省消委会授权以外的法律事务。

十、律师顾问团律师由省律协推荐,个人填写《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申请表,经省消委会审定后即成为律师顾问团成员,由省消委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颁发聘书。

十一、律师顾问团成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勤勉尽责,严格按照省消委会授权范围开展工作和提供服务。

十二、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的律师顾问团成员,省消委会可在征求省律协意见后,解除其聘约。造成损害后果的,省消委会将会同省律协追究其责任。对因其他原因致使不能胜任律师顾问团工作的成员,省消委会协商省律协后可及时进行调整。

十三、不再作为律师顾问团成员的律师,应及时向省消委会交还聘书。

十四、律师顾问团律师聘期为壹年,可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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